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我区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报申请时间

年5月12日至7月2日。

(二)现场递交材料时间及地点

时间:年6月28日至7月2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地点:贵港市港南区廉石路公正街2号港南区政务中心一楼号窗口。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因此港南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港南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人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具有港南区户籍。

2.持有港南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1.申请人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任教资格。

3.申请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4.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5.申请人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必须是在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6.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工作单位(在职在编)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7.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医院体检合格。

三、认定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eizhongcaozia.com/hzczzwxt/60312.html